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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政府第24号公告


来源:通海县 时间:2017-11-23 16:43 点击率:0打印】【关闭

登记编号:玉府登212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7年10月23日通海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171120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证《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保护、合理利用杞麓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极端水位控制】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保护区域划分】  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第六条【政府职责】  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规划、机制保障】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全民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专门机构】  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杞麓湖管理机构,即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海县湖管局),经《条例》授权设立,是保护、管理杞麓湖的综合职能部门,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条【人员保障】  通海县人民政府按照《条例》授予通海县湖管局的职能职责,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杞麓湖保护管理实际,给予通海县湖管局必要的人员编制、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切实保障通海县湖管局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建立杞麓湖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行政罚没收入,专项用于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执法权范围】  通海县湖管局应当拟定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农、林、水、土、城建等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经通海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湖泊管理部门审核,报请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湖泊规划编制】  通海县湖管局负责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经通海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湖泊规划目的】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和建设。

第十五条【专属区项目建设审核】  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相关项目审批单位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通海县湖管局意见,通海县湖管局根据《条例》和《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给予意见建议,意见在七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项目特殊要求】  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规划及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湖泊现状、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减少对现有原生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避免与周边项目的同质化。

第十七条【四退三还】  通海县人民政府在一级保护区内应当恢复和建设湖滨生态系统,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湖、退塘还湖。

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湖滨带范围内,通过实施截污沟(渠、塘)、湖堤生态维护通道、湿地公园等水工程和环保项目建设,有计划地进行退人、退房、退田、退塘,完成还湖、还湿、还林工作,逐步恢复湖滨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在建项目安全责任】  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安全(含水上项目)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节  水管理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杞麓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有效利用率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实现水资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通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  通海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杞麓湖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通海县湖管局配合有关部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第二十一条【取水制度落实】  通海县湖管局按照《条例》授权,依法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通海县湖管局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上缴财政,县级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湖泊保护。

第二十二条【闸口管理】  通海县湖管局配合通海县水利局科学管理入湖口节制闸,确保湖泊外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合理用好出水口调蓄闸,提高杞麓湖蓄水能力,尽可能满足全县的旱季用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限制】  杞麓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旱情严重时取水的,应当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玉溪市水利局备案,确需取水后不低于最低蓄水位。

第二十四条【极端情形泄洪限制】  杞麓湖水量调度,应当在保证杞麓湖湖堤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杞麓湖在高水位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全县旱期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

水涝严重、水位达到或超过法定运行水位,确需开闸泄洪的,应当由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玉溪市水利局备案。

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湖管局职责】  通海县湖管局会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杞麓湖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渔业资源进行管理,保护渔业生态和谐与稳定,实现杞麓湖渔业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禁渔制度】  杞麓湖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禁渔期由通海县湖管局根据上级渔政部门下发的通知确定,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收购、贩卖产自杞麓湖的鱼类。

禁渔区域和禁渔期间确定后应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捕捞许可】  杞麓湖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八条【湖管局职责】  通海县湖管局会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渔政管理工作:

(一)开展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科普宣传和技术推广运用;

(二)组织实施杞麓湖渔业生态追踪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为渔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组织实施大头鲤、杞麓鲤、鲢鳙鱼等鱼种的人工增殖放流工作,保护、恢复杞麓湖原有水生动植物的群落结构;

(四)组织人工增殖放流的鱼苗、鱼种须进行检验、检疫,防止有害物种入侵,破坏原有生态。

(五)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办理通海县杞麓湖捕捞许可证;

(六)做好以渔净水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

(七)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有限捕捞】  杞麓湖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与人工放养相结合。开湖捕捞期间,凡在杞麓湖从事捕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水域、时限、渔具规格和捕捞限额作业。

第四节  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特殊区域保护】  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行为禁止】  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工业和生活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规模养殖和集中屠宰;

(五)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

(六)网箱、围湖、围栏养殖;

(七)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湖堤、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船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炸鱼、毒鱼、电鱼,生产、销售、使用妨碍鱼类资源生长繁衍的渔具;

(十一)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十二)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十三)擅自打捞水草;

(十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二级保护区内行为禁止】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倾倒粪便、污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五节  船只管理

第三十三条【部门职责】  通海县湖管局、通海县农业局、通海县水利局协助渔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办理杞麓湖水域内的入湖船舶检验、登记,并对入湖船舶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主体】  通海县湖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项目建设方、乡镇(街道)、村(组),认真落实湖泊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存在的水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  通海县湖管局应当指定专门的水上安全管理员负责水上安全管理事宜,制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舶、船主、使用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责任书】  通海县湖管局应当按照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与水上作业单位、船舶(含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安全责任主体、须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捕捞许可证办理】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船舶(含浮动设施)进行捕捞,并向通海县湖管局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杞麓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